案件名称:魏守和与刘铁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吉0721执218号
所属地区: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3-30公开日期:2020-03-31
当事人:魏守和;刘铁柱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721执218号 申请执行人:魏守和,男,1968年8月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

被执行人:刘铁柱,男,1978年2月2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前郭县。

申请执行人魏守和与被执行人刘铁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吉0721民初43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刘铁柱应履行以下义务:一、于2020年1月8日给付申请执行人200,000.00元及利息;二、承担诉讼费2,397.00元。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于2020年1月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保险、工商、不动产登记以及车辆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3、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4、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动车辆,现因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

5、征询申请执行人是否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虽已对被执行人予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