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人:郑某,女,198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系原告母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超,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悦洋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王家河村东。
被告:秦皇岛海飞鱼船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海宁路227号。
原告王某与被告威海悦洋户外用品有限公司、被告秦皇岛海飞鱼船艇有限公司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立案。
原告王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杨在蔚审判员 张俊波审判员 陈兴旺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庞丹妹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