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王某与威海悦洋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秦皇岛海飞鱼船艇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海事法院案号:(2020)津72民初185号
所属地区:nan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3-10公开日期:2020-03-31
当事人:王某;威海悦洋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秦皇岛海飞鱼船艇有限公司
案由: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天津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72民初185号原告:王某,男,201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

法定代理人:郑某,女,198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系原告母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超,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悦洋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王家河村东。

被告:秦皇岛海飞鱼船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海宁路227号。

原告王某与被告威海悦洋户外用品有限公司、被告秦皇岛海飞鱼船艇有限公司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立案。

原告王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杨在蔚审判员  张俊波审判员  陈兴旺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庞丹妹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