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王淑贤与任建仁(2010)延民初字第1668号民事判决书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任建仁未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给王淑贤68,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费用2,815元、申请执行费963元)。
申请执行人王淑贤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参与被执行人财产分配(退役金存款),本院依法受理。
2020年1月22日本院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王淑贤应得参与分配款12,026元截目至2020年1月26日,执行款到位金额74,026元。
申请执行人王淑贤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