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张玉玲与张小丽、胡卫锋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新0121民初32号之二
所属地区:乌鲁木齐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3-27公开日期:2020-04-14
当事人:张玉玲;张小丽;胡卫峰
案由: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21民初32号之二 原告:张玉玲,女,197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

被告:张小丽,女,197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令萍,新疆桂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卫峰,男,198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令萍,新疆桂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玲诉被告张小丽、胡卫峰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后,原告张玉玲于2020年3月27日提出撤回对被告张小丽、胡卫峰的起诉并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张玉玲提出撤回对被告张小丽、胡卫峰的起诉的申请和变更诉讼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