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张文龙,男,1988年7月17日生,户籍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
第三人:宋东来,男,1977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阳诉被告张文龙、第三人宋东来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苏阳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告张文龙名下银行存款42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告张文龙名下银行存款42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保全标的物类型为银行账户存款、已投入使用的房产、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