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刘贵平,男,42岁,汉族,住河北省张北县。
原告李福财与被告刘贵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李福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给付欠原告因工受伤的误工费54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被告雇佣原告在张北县张北镇长龙国际干外保温工作,原告在墙体上用钻打眼,导致原告左手扭伤,不能工作。
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误工费,经双方协商,被告同意支付原告误工费5400元。
因被告当时手头没钱,于2018年9月19日亲笔打了5400元的欠条。
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一拖再拖,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被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故被告不明确,导致本案无法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