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许小二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322刑初269号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许小二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缴纳罚金150000元。
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许小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许小二纳入了失信名单。
2.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许小二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工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许小二的银行存款973.05元,已转交罚金。
睢宁县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出具证明,被执行人许小二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被执行人许小二名下有苏C×××××号五菱牌车一辆,经在沛县车管所核实,无该车辆的登记信息。
被执行人许小二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4.被执行人许小二自动缴纳罚金10000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许小二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虽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