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许小二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案号:(2019)苏0322执3449号之一
所属地区:江苏省沛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3-13公开日期:2020-03-26
当事人:许小二
案由:其他案由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322执3449号之一 被执行人:许小二,曾用名许伟,男,1987年3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睢宁县。

被执行人许小二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322刑初269号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许小二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缴纳罚金150000元。

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许小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许小二纳入了失信名单。

2.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许小二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工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许小二的银行存款973.05元,已转交罚金。

睢宁县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出具证明,被执行人许小二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被执行人许小二名下有苏C×××××号五菱牌车一辆,经在沛县车管所核实,无该车辆的登记信息。

被执行人许小二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4.被执行人许小二自动缴纳罚金10000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许小二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虽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