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孟敏、石玲等与亓萌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鲁0116民初958号
所属地区:山东省济南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3-16公开日期:2020-03-24
当事人:孟敏;石玲;亓萌
案由:侵权责任纠纷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6民初958号 原告:孟敏,男,198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区, 原告:石玲,女,198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区, 原告石玲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敏,男,汉族,住莱芜区,系原告石玲之夫。

被告:亓萌,男,汉族,1986年出生,住莱芜区。

原告孟敏、石玲与被告亓萌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孟敏、石玲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敏、石玲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孟敏、石玲负担。

审判员  郭丰国 二〇二〇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