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亓萌,男,汉族,1986年出生,住莱芜区。
原告孟敏、石玲与被告亓萌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孟敏、石玲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敏、石玲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孟敏、石玲负担。
审判员 郭丰国 二〇二〇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