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申请执行人刘岳斌、李小芳与被执行人郴州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0)湘10执监72号
所属地区:湖南省郴州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审查
裁判日期:2020-03-04公开日期:2020-03-23
当事人:刘岳斌;李小芳;郴州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10执监72号申请执行人:刘岳斌。

申请执行人:李小芳。

被执行人:郴州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用名:郴州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长城,男,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执行人刘岳斌、李小芳与被执行人郴州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执行。

现因被执行人郴州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所在地在湖南省安仁县辖区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10民终3155号民事判决由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执行。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陈 学审判员 彭湘华审判员 眭 勇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书记员 宾 倩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