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施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朱维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