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朱某某与施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皖0503民初1009号
所属地区:马鞍山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3-23公开日期:2020-04-21
当事人:朱某某;施某某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03民初1009号 原告:朱某某,男,1988年4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 被告:施某某,男,1965年6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施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朱维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