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胡德天、邱燕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桂0903执77号
所属地区:玉林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3-26公开日期:2020-04-17
当事人:胡德天;邱燕
案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903执77号 申请执行人:邱燕,女,197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

被执行人:胡德天,男,197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福绵区。

申请执行人邱燕与被执行人胡德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桂0903民初9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

申请执行人邱燕于2020年2月19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胡德天向申请执行人邱燕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万元及相应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894元。

被执行人胡德天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128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在本院(2020)桂0903执80号案查封了被执行人胡德天个人经营的玉林市福绵管理区喜柏路服装厂名下土地,并已进入评估程序,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证券、股权、住房公积金、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

3、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其同意先对本案终结执行,待本院(2020)桂0903执80号案对胡德天的财产处置时再参与分配。

综上所述,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胡德天名下不动产,此外本院在金融、证券、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