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慈溪市宁宇小吃店与嵊州市卞嵊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嵊州市人民法院案号:(2020)浙0683民初1260号
所属地区:嵊州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3-31公开日期:2020-04-20
当事人:慈溪市宁宇小吃店;嵊州市卞嵊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683民初1260号原告:慈溪市宁宇小吃店,住所地慈溪市龙山镇西门外村凤鸣路365号。

经营者:严宁宇,男,199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镇海区九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勇锋,嵊州市三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嵊州市卞嵊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剡湖街道环城南路90号。

法定代表人:卞鑫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俊刚,浙**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星儿,浙**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慈溪市宁宇小吃店与被告嵊州市卞嵊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作出(2019)浙0683民初8502号民事判决书,因原告慈溪市宁宇小吃店不服判决,上诉至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审理后裁定撤销本院(2019)浙0683民初8502号民事判决书,并发回本院重审。

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

原告慈溪市宁宇小吃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合同无效;2、依法判令被告立即退还原告加盟费20000元及经营保证金1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原、被告于2019年10月24日,在被告所在地签订了加盟合同一份,约定:合同期限自2019年10月24日起至2022年10月23日,加盟费20000元,同时原告还须向被告缴纳经营保证金10000元,货物由被告统一配送,管辖约定为合同签订地。

原告认为: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告未满足从事特许性经营活动的资格,但其依然与原告签订商业特许性合同,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扰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