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汶上县人民法院(2020)鲁0830执500号之九裁定书,已向被执行人夏晓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夏晓峰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夏晓峰在中国工商银行16×××6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0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爱国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宣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
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