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王维刚,董事长。
被执行人:朱成志,男,1966年9月10日生,住磐石市。
被执行人:李俊芳,女,1969年11月16日生,住磐石市。
被执行人:张彦彬,男,1968年7月16日生,住磐石市。
被执行人:张彦军,女,1971年7月23日生,住磐石市。
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成志、李俊芳、张彦彬、张彦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05月31日作出(2018)吉0284民初5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朱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