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魏某,男,1979年10月7日出生,土家族,住龙山县。
原告向某与被告魏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继承魏芳荣(又名魏芳云)在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1174.82元及利息。
事实和理由:原告的丈夫魏芳荣(又名魏芳云)因病死亡,2017年12月26日被注销户口,其在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为93×××11、93×××13遗有存款61174.82元及利息,现要求依法继承。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魏芳荣在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为93×××11、93×××13中的存款61174.82元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