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王薇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京0106执3548号
所属地区:北京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3-03公开日期:2020-03-24
当事人:王薇;宋金兰
案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京0106执3548号申请执行人:王薇,女,1961年7月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宋金兰,女,196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

王薇申请执行宋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京0106民初295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该法律文书确定:宋金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薇偿还借款本金7万元;宋金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薇支付逾期利息(以7万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起,按照年利率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宋金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权利人王薇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宋金兰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

经查,因收件人不在指定地址,上述法律文书被退回。

2、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宋金兰名下的财产信息。

经查,被执行人宋金兰有银行存款,但可用余额不足人民币二千元,不足以清偿债务;于2020年2月25日分别冻结被执行人宋金兰名下中信银行×××_000001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光大银行×××账户、北京银行×××_001账户、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实际控制金额为人民币240.48元,冻结期限12个月;未发现被执行人宋金兰的工商、不动产、车辆、证券、网络资金及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账户等财产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对被执行人宋金兰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4、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宋金兰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芳古园一区17楼3门907号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其已不在此居住。

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上述当事人的有效联系地址及财产线索。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