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睢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彭宗山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案号:(2019)苏0324执4224号
所属地区:江苏省睢宁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3-18公开日期:2020-03-24
当事人:彭宗山
案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324执4224号移送执行人:睢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彭宗山,男,197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文盲,住江苏省睢宁县。

睢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彭宗山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324刑初53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如下:被告人彭宗山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因义务人彭宗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法移送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1、2019年10月12日,依法通过司法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

2、2019年10月1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3、2019年10月25日,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4、2020年3月13日,依法再次通过司法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

本案执行到位金额300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