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鹤城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欧道文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湘1202执158-1号
所属地区:湖南省怀化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3-24公开日期:2020-03-28
当事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鹤城区支行;欧道文
案由:信用卡纠纷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1202执15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鹤城区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红星南路4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888999688F。

负责人:吴小平,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欧道文,男,1968年10月13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鹤城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欧道文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湘1202民初4370号民事判决,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该案予以了首次执行。

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欧道文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0年1月10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证券、车辆、金融理财产品等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依法向怀化市房产管理局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向公积金管理部门查询无缴存记录,查询未有收益性保险。

以上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形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20年3月24日以(2020)湘1202执158号限制消费令对其进行了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要的消费限制,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了公布。

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通过电话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告知了被执行人目前的财产状况(暂无财产可供法院执行),以上情况并制作了约谈笔录,在卷佐证,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3月24日,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