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徐心村、娄秋敏、徐月兰等物权保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涡阳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皖1621执恢46号
所属地区:涡阳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3-02公开日期:2020-03-25
当事人:徐心村;娄秋敏;徐月兰;徐从孝;徐从富;徐宏
案由:物权保护纠纷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621执恢46号 申请执行人:徐心村,男,1988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申请执行人:娄秋敏,女,1949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申请执行人:徐月兰,男,1978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执行人:徐从孝,男,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执行人:徐从富(付),男,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执行人:徐宏,男,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本院执行的徐心村、娄秋敏、徐月兰申请执行徐从孝、徐从富、徐宏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徐心村、娄秋敏、徐月兰依据涡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涡民一初字第000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土地,本院于同日立案。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经审查发现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的受理条件,裁定驳回申请的,以“驳回申请”方式结案。

本案中,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