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高永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艳波,吉林衡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立涛,住敦化市,其他自然信息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大忠,男,1968年7月16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敦化市。
原告敦化市旭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达物业公司”)与被告姜立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旭达物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艳波、姜立涛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大忠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旭达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给付原告物业服务费104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被告为敦化市鸿德蓝湾小区业主,原告为该小区物业公司,原告一直按照物业合同要求提供物业服务,被告的房屋建筑面积为108.41平方米。
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门市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2018-2019年为每平方米每月0.4元。
目前,被告尚欠原告2018-2019年度物业费住宅1040元。
原告多次索要无果,因此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姜立涛辩称:物业方对我们并不负责,所以我对物业方并不满意,掏脏水井都是我自己做的,物业方并不管,脏水井反上来后浸泡了我家地板。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月1日,敦化市鸿德蓝湾业主委员会与旭达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了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双方权利义务、物业管理服务质量与标准等,并明确约定物业费收费标准为门市为每月0.40元/平方米。
姜立涛系敦化市鸿德蓝湾8号楼101门市业主,房屋面积为108.41平方米。
姜立涛拖欠旭达物业公司2018至2019两年度物业费1040元(0.4元/平方米×108.41平方米×12个月×2年)。
本院认为,旭达物业公司与敦化市敦化市鸿德蓝湾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依约履行。
依据双方合同约定及《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关于“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规定,姜立涛应依约履行向旭达物业公司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
姜立涛辩称的房屋漏水问题,系房屋质量问题,根据合同约定不能认定属于物业服务范围,因此不能作为拒交物业费的理由,其举证的收据四张无法确认系物业服务范围的下水井,原告方可补强证据后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本院对旭达物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