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刘显超,男,196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公务员,现住延吉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吉支公司,住所地延吉市友谊路431号。
代表人:丛志军,经理。
原告孙秀娟与被告刘显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吉支公司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
同日,孙秀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秀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917,退还867元),减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