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郝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黔0102刑初81号
所属地区:贵州省贵阳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3-12公开日期:2020-04-01
当事人:郝某
案由:盗窃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黔0102刑初81号 公诉机关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郝某,男,1988年5月19日生于贵州省黔西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捕前暂住贵阳市。

2015年7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6年10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2016年7月5日起至2017年7月4日止)。

2019年10月1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

现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袁雪飞,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20)2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某犯盗窃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某及其指定辩护人袁雪飞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0月9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郝某在贵阳市南明区“梦想时空”网咖,趁在该网咖32号机位上网的被害人龙某熟睡不备之机,将龙某放置于桌面上正在充电的一部华为荣耀8X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29元)盗走。

后其将手机销赃得款已挥霍。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郝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329元,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郝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公诉机关提交了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被害人龙某的陈述、被告人郝某的供述、犯罪现场辨认笔录和现场指认照片、视频监控截图、前科材料、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郝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郝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郝某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较好、有坦白情节,建议人民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郝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较好,愿意接受处罚,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郝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