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包长春与王伟、杨明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辽1004财保9号
所属地区:辽宁省辽阳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其他
裁判日期:2020-03-30公开日期:2020-04-01
当事人:包长春;王伟;杨明英
案由:nan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1004财保9号申请人:包长春,男,195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辽阳市宏伟区。

法定代理人:张跃安,男,194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辽阳市宏伟区。

被申请人:王伟,男,198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辽阳县。

被申请人:杨明英,女,1976年3月24日,汉族,住辽阳县,系辽K×××××号轿车车主。

申请人包长春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伟的工资、奖金、及年终奖共计3万元财产予以冻结,担保人包某以其在交通银行的存款3万元(帐号62×××62)作为担保,愿意承担因申请错误产生的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包长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王伟的工资、奖金及年终奖共计3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对担保人包淑云在交通银行的存款3万元(帐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