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刘玉成与朱贺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案号:(2019)鲁0826民初2053号
所属地区:山东省微山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3-16公开日期:2020-04-28
当事人:刘玉成;朱贺
案由:追偿权纠纷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鲁0826民初2053号原告:刘玉成,男,197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

被告:朱贺,男,197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

原告刘玉成与被告朱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玉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贺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玉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朱贺偿还原告代被告支付的代偿还款199,000元;2.诉讼费和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被告朱贺因经营需要向丁东升借款5万元,向万振琴借款10万元,并约定利息。

原告承担了担保责任。

现被告朱贺不按时偿还所借款项,欠款一直是由原告垫付,总金额为199,000元。

综上,原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诉至贵院,请求贵院支持为盼。

被告朱贺未到庭、未答辩。

原告刘玉成向本庭提交证据如下:证据一、(2016)鲁0826民初600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朱贺偿还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原告刘玉成承担连带责任。

证据二、(2015)微民初字第309号民事调解书一份,证明:原告刘玉成连带承担借款200,000元的事实。

证据三、2016年1月13日协助划扣存款通知书一份,证明:微山县人民法院扣划刘玉成34,000元的事实。

证据四、2017年1月5日协助划扣存款通知书一份,证明:微山县人民法院扣划刘玉成50,600元的事实。

证据五、2017年12月15日协助划扣存款通知书一份,证明:微山县人民法院扣划刘玉成49,400元的事实。

证据六、2018年1月24日协助划扣存款通知书一份,证明:微山县人民法院扣划刘玉成11,740元的事实。

证据七、2018年10月30日协助划扣存款通知书一份,证明:微山县人民法院扣划刘玉成38,260元的事实。

证据八、2018年10月31日协助划扣存款通知书一份,证明:刘玉成向微山县人民法院交款15,000元的事实。

证据九、支付案款审批表两份,证明:2016年1月28日原告刘玉成在微山县人民法院领取生活费合计22,000元。

证据十、支付案款审批表三份,证明:2016年1月28、2017年1月19日、2018年1月10日案外人万振琴在微山县人民法院分别领取案款60,000元、85,900元、49,400元。

被告朱贺未提交证据。

经审查,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来源及形式合法,且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有效证据使用,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认可。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1月20日朱贺因生意周转需要资金为由向万振琴借款2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被告刘玉成对借款提供担保。

经本院调解,于2015年7月28日出具(2015)微民初字第309号民事调解书,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被告朱贺、姚良燕于2015年8月30日至2016年5月30日前每月偿还20000元及利息按千分之壹拾柒整,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如逾一期未偿还,原告可依法申请执行全部剩余款项;二、被告刘玉成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015年5月12日,朱贺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案外人丁东升借款50,000元,并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月息二分,借款期限为2015年5月12日至2016年5月12日,刘玉成以连带保证人名义在借款合同上签字。

同日,丁东升和刘玉成签订借款保证担保合同书一份,刘玉成自愿为朱贺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16年6月20日本院出具(2016)鲁0826民初6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朱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丁东升偿还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2015年10月13日至2016年2月12日的利息为4000元;2016年2月13日起的利息为,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偿清之日止);二、被告刘玉成对被告朱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以上两份法律文书生效后,由于朱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外人万振琴、丁东升申请强制执行。

2016年1月13日本院划扣刘玉成存款34,000元、2017年1月5日本院划扣刘玉成存款50,600元、2017年12月15日本院划扣刘玉成存款49,400元、2018年1月24日本院划扣刘玉成存款11,740元、2018年10月30日本院划扣刘玉成存款38,260元、2018年10月31日刘玉成向本院交款15,000元,合计199,000元。

2016年1月28日刘玉成在本院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