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宋念亚与岚皋县人民政府土地统征储备中心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案号:(2020)陕7101行初36号
所属地区:nan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行政一审
裁判日期:2020-03-31公开日期:2020-04-28
当事人:宋念亚;岚皋县人民政府土地统征储备中心
案由:行政确认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行政裁定书 (2020)陕7101行初36号 原告宋念亚,男,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岚皋县。

委托代理人吴杨,陕西宁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岚皋县人民政府土地统征储备中心,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岚皋县城关镇大桥北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925596680640Y。

法定代表人杨建,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成国山,该中心干部。

委托代理人吴新成,陕西岚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宋念亚诉被告岚皋县人民政府土地统征储备中心确认土地征收行为违法一案,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3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宋念亚及委托代理人吴杨,被告岚皋县人民政府土地统征储备中心负责人杨建及委托代理人成国山、吴新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宋念亚诉称,1999年12月3日,岚皋县城关镇耳扒村二组与原告、陈某、宋某1、宋某2签订《落户协议书》,约定耳扒村二组同意接收宋某1迁来耳扒村落户定居,同日,岚皋县城关镇耳扒村村委会在该协议上盖章予以确认,2000年5月17日岚皋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在该协议上盖章予以确认,由此原告以及家人成为岚皋县城关镇耳扒村的村民。

2000年7月12日,原告之子宋某1向有关部门批准占用宅基地,经县土地管理局同意,原告之子宋某1占用土地面积为235平方米,并进行勘验。

为此,宋某1还缴纳了相关税费、管理费等共计869.5元。

2000年8月24日,岚皋县建设局为宋某1颁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同年9月11日,岚皋县人民政府下发了岚政地字(2000) 156号关于村民宅基地批复的通知,同意宋某1在耳扒村二组占用旱地三分五厘三毫。

2014年,岚皋县国土资源局就征收原告及儿子在内的耳扒村部分集体土地一事制定了《岚皋县黄家河坝片区陕南移民安置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方案》并经岚皋县人民政府审批,该方案明确了土地按照土地的类别以及等级作为补偿标准,同时也确定了地上青苗和林木的补偿,明确了宅基地安置程序。

但岚皋县土地统证储备中心在征地过程中并未按照该实施方案进行征地,而是对原告实行上楼安置,也未对原告的地上附着物予以补偿。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岚皋县人民政府同意的岚皋县国土局指定的补偿实施方案,同时也违反了《物权法》第154条以及《土地管理法》第48条等规定,诉至法院,请求:1.确认被告的征地行为违法,并为原告划分面积为235平方米的宅基地,同时依据相关标准按照每亩9万元的标准补偿原告征地款差额13600元。

2.判令被告补偿原告地上附着物15000元。

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岚皋县人民政府土地统征储备中心辩称,一、原告起诉状诉称自己是岚皋县城关镇耳扒村村民不实。

按照起诉状所述,1999年12月3日岚皋县城关镇耳扒村二组与陈某、宋某1、宋某2签订落户协议,签字时虽有宋念亚签名,但因其属非农户口性质,始终不可能成为耳扒村二组的村民。

二、原告儿子宋某1虽然获得过村民宅基地预批,建设局颁发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都因宋某1生前没有按规定修建房屋,两手续早已过期失效。

1.宋某1经申请,岚皋县城乡建设局于2000年8月24日向其颁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2000111号,该证遵守事项:“四、本证自核发之日起,有效期为六个月,逾期未使用,本证自行失效。

”因宋某1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建设,该证早已在2001年2月24日失效。

2.岚皋县人民政府2000年9月11日以“岚地字(2000)156号”关于村民宅基地批复的通知中明确:“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荒芜和闲置土地,此房建成后,再申请县土地局办理确权登记发证。

”宋某1在一年内既然没建房,也就没有获得确权登记发证。

依据《陕西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陕国土资办发〔2005〕56号)第十六条规定,因宋某1超过一年未建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申请收回土地使用权。

所以宋某12000年8月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村民宅基地预批,都已失效情况下,被告因建设统征土地时,只能确定为集体土地中的旱地类型。

三、被告因陕南移民安置项目,对岚皋县城关镇耳扒村一组、二组部分土地进行征用程序合法,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被告从2014年5月开始按征地程序要求,通过召开村民大会、张贴公告等形式,向耳扒村委会、耳扒村一组、二组村民进行告知,7月份报批安置补偿方案,进行摸底并经承包户签字确认调查结果,告知有申请组织听证的权利,在2014年11月对部分内容制订公布了《岚皋县黄家河坝片区陕南移民安置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充方案》在获得省政府批复后,2016年6月签订《统征土地协议书》、支付安置补偿款。

对于原告确认儿子宋某1等三人集体旱平地1.7亩、旱坡地1.36亩征用土地,共计265400元补偿款,及时办理提存打入宋念亚帐户,将存折交肖家坝社区(原耳扒村)转交给宋念亚。

四、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1.被告征地行为没有违法事实,且严格遵守了行政程序规定,不构成征地行为违法。

2.为原告划分宅基地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

前面已阐述过,宋某1按法律规定没有获得村民宅基地确认登记证书,也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建设房屋,故征地时不存在原告有村民宅基地的事实。

原告不属于重新划分宅基地的情形,不存在补划宅基地问题。

3.征用原告家庭3.06亩集体土地,虽然土地上有附着物(林木),但考虑到林地补偿标准低,就为其按旱地标准支付补偿(比按柴扒20000元/亩地价,再加附着物计算补偿高),已充分保障了原告的利益。

经审理查明,1999年12月3日,岚皋县城关镇耳扒村二组与溢河乡新湾村二组村民宋某1签订了《落户协议书》,约定:岚皋县城关镇耳扒村二组同意接收宋某1、宋某3、宋某4三人在该村落户居住,并转让该村3亩土地作为其耕种和建房使用。

2000年8月24日,岚皋县城乡建设局为宋某1颁发了用地面积为235平方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同年9月11日,岚皋县人民政府下发了岚政地字(2000)156号《关于村民宅基地批复的通知》,该批复要求“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荒芜和闲置土地。

新房建成后,再申请县土地局办理确权登记发证”。

宋某1未按该批复建房。

2005年宋某1因病去世。

2015年1月15日,被告岚皋县人民政府土地统征储备中心发出了征地公告,拟征收岚皋县城关镇耳扒村一、二组集体土地,公告表明具体征地四至界限和补偿标准及补偿方式。

2014年7月9日,岚皋县人民政府下发了《岚皋县黄家河坝片区陕南移民安置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充方案》。

2015年6月16日,岚皋县国土资源局向城关镇肖家坝社区送达了听证告知书,2015年6月28日,城关镇肖家坝社区以“补偿标准确定合理、安置办法切实可行、符合群众意愿”为由,出具了放弃听证证明。

2015年6月29日,岚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出了岚住建函(2015)103号《关于岚皋县2015年度第一批次陕南移民搬迁土地综合利用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性质的函》,该征收土地符合岚皋县城市规划。

2016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