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张海艳,女,197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朝阳市双塔区。
第三人许长富,男,196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
第三人丁凤新,女,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
本院在执行王建军与张海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辽1302民特31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建军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王建军借款35万元及利息。
本院于同日立案。
查明被执行人已经死亡,且无其他继承人,张海艳名下有位于朝阳市双塔区××楼××单元××室房产××套,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依法将该房产予以查封,此次查封为轮后查封且有抵押,故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执行张海艳名下的财产,另查明,本案被执行人张海艳在另案中与许长富存在债务关系,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0日作出的(2019)辽1302民初9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许长富偿还张海艳欠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
本院于2019年10月1日依法将张海艳在许长富处42万元案件款扣留,扣留期间停止支付,2019年11月19日轮候查封丁凤新名下恒屹家园1#5单元562室,查封时限3年,现申请执行人正与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