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案外人):任会平,女,1964年4月27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一审申请人):周立相,男,1970年6月11日出生,住所地泗阳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申请人):任会山,男,1974年11月21日出生,住泗阳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申请人):朱岩,女,1973年3月24日出生,住泗阳县。
再审申请人陈文、任会平因与被申请人周立相、任会山、朱岩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苏1323民特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文、任会平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2016)苏1323民特14号民事裁定,解除对位于泗阳县众兴镇紫荆花园A4幢1单元501室房屋的查封。
理由:案涉房屋已于2011年1月1日,由任会山、朱岩以280000元的价格出卖给陈文、任会平,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且有证人在场,陈文、任会平已付购房款280000元,任会山、朱岩出具了收条,并将案涉房屋交付陈文、任会平生活居住至今。
案涉房屋未过户,系因任会山、朱岩尚余按揭贷款未清偿,致使无法办理过户,陈文、任会平对此不存在过错。
周立相与任会山、朱岩存在恶意串通,损害陈文、任会平的合法权益。
因此,(2016)苏1323民特14号民事裁定错误。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苏1323民特14号案件为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