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曹兵锋、黄伟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浙1102执4362号之一
所属地区:丽水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3-10公开日期:2020-03-31
当事人:曹兵锋;黄伟来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1102执43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曹兵锋,男,1976年7月18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

委托代理人:黄佳璐、刘璐璐,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黄伟来,男,1977年5月14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

申请执行人曹兵锋与被执行人黄伟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1102民初540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曹兵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0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5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向被执行人黄伟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黄伟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黄伟来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黄伟来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

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股权及有价证券。

被执行人黄伟来名下坐落于丽水市××都区水晶城小区××单元××室的房产,本院另案已登记查封(查封期限至2022年2月14日),本院另案处置,本案参与分配。

以上财产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封的,申请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

截至2020年3月9日,本案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

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黄伟来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黄伟来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黄伟来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

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黄伟来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