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兰春露,行长 申请执行人:谭正远,男,生于1959年4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被执行人:李琼英,女,生于1965年7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被执行人;田福英,女,生于1956年3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被执行人:郑子勇,女,生于1955年3月8日,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1292191元及其利息,已执行到位标的7439元。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和限制消费措施。
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