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阆中支行、谭正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阆中市人民法院案号:(2019)川1381执3628号
所属地区:阆中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3-19公开日期:2020-04-23
当事人: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阆中支行;谭正远;李琼英;田福英;郑子勇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381执362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阆中支行,住所地:阆中市內东街11号。

法定代表人:兰春露,行长 申请执行人:谭正远,男,生于1959年4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被执行人:李琼英,女,生于1965年7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被执行人;田福英,女,生于1956年3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被执行人:郑子勇,女,生于1955年3月8日,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1292191元及其利息,已执行到位标的7439元。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和限制消费措施。

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