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执行人郑某光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307刑初4277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郑某光应缴纳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0年3月4日,上述案件由刑事审判部门移交强制执行,经审查依法立案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暂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