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郑某光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粤0307执3095号
所属地区:深圳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3-25公开日期:2020-04-24
当事人:郑某光
案由:罚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7执3095号 被执行人郑某光,男,汉族,1983年7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系(2019)粤0307刑初4277号的被告人。

关于被执行人郑某光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307刑初4277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郑某光应缴纳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0年3月4日,上述案件由刑事审判部门移交强制执行,经审查依法立案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暂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