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西县支行,住所地:林西县。
法定代表人:闫某。
被告林某,住所地:林西县。
法定代表人:刘某2。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西县支行、林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