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驻马店市金牛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刘和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豫1721民初58号
所属地区:河南省西平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3-17公开日期:2020-04-07
当事人:驻马店市金牛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刘和平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721民初58号原告:驻马店市金牛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平县交通路南段路西御景名苑4号楼转角1-0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15870981650。

法定代表人:邵海龙,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凯,该公司员工。

被告:刘和平,男,195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

原告驻马店市金牛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和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书等法律文书,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时不能提供被告的明确地址,导致法律文书无法送达,应视为原告没有提供明确的被告,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驻马店市金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