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山东理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岩,山东理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泽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泰山路北、琅琊台路东。
法定代表人:赵新芳,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玉松,男,197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家,青岛西海岸周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安永先因与被上诉人青岛泽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高玉松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1民初105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永先上诉请求:撤销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1民初10566号民事裁定,指令黄岛区人民法院进行实体审理。
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违反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与法律设定裁定驳回起诉的立法目的严重不符等。
青岛泽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高玉松未作书面答辩。
安永先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欠款80万元及利息243091元(以8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0月22日至2019年5月27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自2019年5月27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依据在2011年7月17日与青岛桂冠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青岛泽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书,主张二被告应向其支付80万元协调费及利息,并称协调费是指协调规划局和建设局办理规划、建设施工手续,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具体明确,其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故原告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
裁定:驳回安永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