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洁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徐雪红、付立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新0202民初20号
所属地区:克拉玛依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3-24公开日期:2020-04-14
当事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洁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雪红;付立新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新0202民初20号   原告: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洁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长岭路27-4号。

法定代表人:李金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勇,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徐雪红,女,197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被告:付立新,女,196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原告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洁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徐雪红、付立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

原告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洁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洁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将物业费交清为由申请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洁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