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殷学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刑罚变更执行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0)闽08刑更312号
所属地区:福建省龙岩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裁判日期:2020-03-26公开日期:2020-04-16
当事人:殷学庆
案由: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8刑更312号 罪犯殷学庆,男,1981年3月5日出生于四川省通江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龙新刑初字第67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殷学庆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宣判后,被告人殷学庆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岩刑终字第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因罪犯殷学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执行至2024年1月16日。

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根据罪犯殷学庆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殷学庆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03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875分,合计获得3078分,表扬五次。

间隔期2018年5月至2019年12月获得2650分。

以上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原生效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殷学庆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