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刘军良与刘怀利、张春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豫1426民初595号
所属地区:河南省夏邑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3-25公开日期:2020-04-08
当事人:刘军良;刘怀利;张春玲;刘康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426民初595号原告:刘军良,男,196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支灵芝,河南公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刘怀利,男,197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

被告:张春玲,女,197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

被告:刘康康,男,199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刘军良与被告刘怀利、张春玲、刘康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军良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怀利、张春玲、刘康康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军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