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行与陈友华、刘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苏0991民初338号
所属地区:nan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2-15公开日期:2020-12-18
当事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行;陈友华;刘艳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991民初338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674401302F,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世纪大道**盐城金融城****。

负责人庄号召,该行行长。

被申请人陈友华,男,1980年1月15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市区。

被申请人刘艳,女,1983年12月2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市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行诉被申请人陈友华、刘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陈友华、刘艳银行存款250000元或等额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陈友华、刘艳银行存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