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赵某。
本院受理执行的王某与赵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谷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鄂0625民初11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赵某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向被执行人赵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抚养费用137000元。
二、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赵某在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已将赵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王某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债权137000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