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玉东支行、胡秋燕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桂0902执412号之一
所属地区:玉林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2-10公开日期:2020-12-18
当事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玉东支行;胡秋燕
案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902执4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玉东支行,住所地广西玉林市人民东路**。

代表人:黄海,行长。

被执行人:胡秋燕,女,198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西来宾市兴宾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玉东支行与被执行人胡秋燕信用卡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胡秋燕所有的位于玉林市××区××号房屋进行拍卖,经两次拍卖、一次变卖,均无人参与竞拍而流拍。

因被执行人胡秋燕所有的上述房产系抵押给他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玉东支行不同意以物抵债。

另外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胡秋燕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胡秋燕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玉东支行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胡秋燕的财产情况及线索。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玉东支行尚有135750.17元(含评估费3300元)债权未实现,本案执行费1887元。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