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人:黄某,男,壮族,1964年11月18日出生,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系黄域强父亲。
被执行人:黄志辉,男,壮族,1966年4月19日出生,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
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域强与被执行人黄志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凭祥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2日作出的(2018)桂1481民初7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志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域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黄志辉赔偿申请执行人黄域强1372298.664元;2.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由黄志辉承担费用为16813.8元。
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受理,被执行人应向本院交纳执行费用16291元(未交纳)。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1.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向被执行人邮寄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但是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16日、2019年11月15日、2019年12月18日三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网上银行、车辆、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以上财产登记信息,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线索。
3.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向凭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黄志辉名下登记有房产。
4.本院于2019年9月份向被执行人所在居委会(村委会)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营状况或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分别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凭祥支行、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崇左凭祥市北环路证券营业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凭祥支公司、崇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凭祥市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6、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对被执行人黄志辉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通过与申请人约谈,将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控制及处置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院长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约谈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能否变价或财产变现是否有效果。
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