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广西钧富凰建筑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南宁市小康新技术科学研究所、林俊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桂0103财保10号
所属地区:南宁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其他
裁判日期:2020-02-17公开日期:2020-11-16
当事人:林俊;广西钧富凰建筑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南宁市小康新技术科学研究院(普通合伙))
案由:nan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3财保10号 申请人:广西钧富凰建筑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高新区科园东十二路凯德科技园**标准厂房。

法定代表人:胡映宁。

委托代理人:王立晓,广西五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宁市小康新技术科学研究所(普通合伙),住南宁市青秀区佛子岭路**德利东盟国际文化广场****。

执行事务合伙人:林俊。

被申请人:林俊,男,195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住南宁市v> 申请人广西钧富凰建筑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7日向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南宁市小康新技术科学研究所(普通合伙)、林俊名下价值人民币7000000元的财产。

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营业部出具保险金额为7000000元的保单保函【保险单号:804194501882020000005】,为申请人广西钧富凰建筑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广西钧富凰建筑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