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朱璋,职务:局长。
被执行人:占良良男,199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申请执行人常山县卫生健康局与被执行人占良良行政非诉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822行审10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常山县卫生健康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占良良清偿社会抚养费15541.5元并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133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4月4日向被执行人占良良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占良良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占良良逾期未申报财产且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占良良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信息、有价证券、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
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不动产、工商登记信息、有价证券、公积金等财产,被执行人占良良名下有浙H×××××江淮汽车一辆本院已查封未实际扣押本案未予处置,截至2020年2月28日,本案执行到位标的为0元。
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占良良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占良良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申报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占良良作出拘留十五日的决定,并请求公安协助控制。
同时已对被执行人占良良采取了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等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微信移动微法院告知了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