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寻衅滋事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沪0115刑初751号
所属地区:上海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2-18公开日期:2020-06-09
当事人:杨某某;吴某某
案由:寻衅滋事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5刑初751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绰号“阿进”,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在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观堂镇大裴行政村小杨庄22号,在沪无固定住所。

2017年9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4月13日刑满释放。

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被告人吴某某,绰号“小檀”,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东关办事处后山村五组10号,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彭平东路XXX号。

2017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10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吴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为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需要,致使案件在较长的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员  李俊英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 轶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