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洛阳市泰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通元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9)豫03民终7262号
所属地区:河南省洛阳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裁判日期:2020-02-25公开日期:2020-05-20
当事人:洛阳市泰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通元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刘可以;韩荣彪
案由:所有权确认纠纷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3民终72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市泰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

法定代表人:张应坤,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松,男,汉族,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通元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洛阳市开发区三山科技工业园商业街。

法定代表人:隋新洛,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刘可以,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韩荣彪,男,汉族。

上诉人洛阳市泰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泰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通元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通元公司)、刘可以、韩荣彪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8)豫0305民初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泰基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8)豫0305民初18号民事判决,改判河南通元公司为洛阳泰基公司办理位于洛阳市××西区××水街拥军路××家园小区××楼××单元××室房屋的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洛阳泰基公司提交的大量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形成了以新新家园小区多套房产抵偿河南通元公司所欠洛阳泰基公司工程款协议,一审法院也予以认定,但一审法院又认为涉案房屋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洛阳泰基公司对河南通元公司享有的是债权权益错误。

河南通元公司将自己的多套房产抵偿洛阳泰基公司工程款的协议合法有效,一审法院也已经确认,那么河南通元公司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洛阳泰基公司交付房屋并为洛阳泰基公司办理房屋登记手续。

因河南通元有限公司2005年10月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不能正常履行义务,那么洛阳泰基公司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有通过诉讼程序按照协议约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但一审法院不但不判决河南通元公司为洛阳泰基公司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反而认为洛阳泰基公司对河南通元公司享有的只是债权权益,完全脱离了本案的诉讼方向,判决结果错误。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房屋由刘可以长期居住使用说明河南通元公司与刘可以之间就涉案房产产权存在争议尚未解决,因此洛阳泰基公司与河南通元公司以房抵工程款的协议不具备履行条件是错误的。

原一审时一审法院追加了与本案毫无关系的第三人韩荣彪、刘可以参加诉讼。

韩荣彪将涉案房屋转让给刘可以,但房屋所有权人不是韩荣彪,其无权将涉案房屋转让给第三人刘可以,只能说明韩荣彪与刘可以恶意串通,房屋转让行为无效。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刘可以辩称,新新家园的商品房系河南通元公司开发,韩荣彪以祥懿公司的资质全资施工,洛阳泰基公司与河南通元公司是一套班子,洛阳泰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应坤是河南通元公司的副总,本案施工也是由韩荣彪直接对河南通元公司,所有的往来账目、工程款支付均由二者面对面进行,洛阳泰基公司从未对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及安全施工环保达标等事项进行过管理,2004年河南通元公司无力支付工程款,该公司与韩荣彪达成以房抵工程款的口头协议并实际履行,将案涉房产等价兑付并把钥匙交给韩荣彪,韩荣彪又将该房产转让给了与其有借贷关系的答辩人,答辩人装修入住达16年之久,洛阳泰基公司之前也未曾就该房产主张过权利。

据此,河南通元公司拖欠韩荣彪工程款,将案涉房产以物抵债交付给韩荣彪,可以认定韩荣彪已实际支付了购房款并享有房屋所有权,其又将房屋转让给答辩人刘可以,刘可以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洛阳泰基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河南通元公司为洛阳泰基公司办理位于洛阳市××西区××水街拥军路××家园小区××楼××单元××室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2.本案诉讼费用由河南通元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2001年,洛阳泰基公司承建了河南通元公司开发的新新家园1号至6号住宅楼工程。

2003年9月10日,河南通元公司出具《“新新家园”房产抵偿工程款》文书,载明:洛阳泰基公司承建其公司新新家园1号楼至6号楼土建工程,现工程决算正在审核过程中,考虑到洛阳泰基公司支付民工工资问题,公司将新新家园以下房产抵偿工程款给洛阳泰基公司,望各部门按照正常手续配合洛阳泰基公司办理房产过户等合法手续,并以此由财务部留存核算:11号楼00-0105室(新新家园售房部)抵330万元、2号楼4门701室抵12万元、3号楼4门401室抵23万元、3号楼4门302室抵21万元、6号楼1门202室抵21万元,以上合计407万元。

2004年7月至2004年8月,双方签订了新新家园2号楼、3号楼、4号楼、5号楼的工程决算汇总表。

2004年11月8日,河南通元公司财务部出具一份请示,内容为:《“新新家园”施工单位占房明细表》,该占房明细表对1-1-202号、1-1-302号、2-3-201号、2-4-101号、2-4-201号、3-4-401号、3-3-701号、3-4-302号、3-4-602号、4-1-102号、5-4-202号、5-4-302号共计12套房产的面积、单价、总价进行统计,账务部杨武在上述占房明细表上注明:根据开发经营部核实情况,上述12套房产的总价为1961302.95元,该项目由洛阳泰基公司承揽土建施工,施工后未交付房产,是否确认为支付工程结算款,请领导批示。

同日,河南通元公司相关负责人在上述请示下方批示:同意抵扣工程款,并签名。

2015年6月11日,河南通元公司出具《证明》,认可其公司2003年9月10日出具的《“新新家园”房产抵偿工程款》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再次确认其公司将文书中约定房屋抵偿洛阳泰基公司工程款,抵偿金额407万元。

2017年5月6日,河南通元公司出具一份《证明》,载明:河南通元公司开发的涧西区拥军街新新家园小区工程是洛阳泰基公司承建,河南通元公司欠洛阳泰基公司工程款,在2004年7月至8月决算后,经洛阳泰基公司同意,河南通元公司用该小区3号楼4单元401室、3号楼4单元302室、2号楼4单元701室、6号楼1单元202室房产,于2004年11月8日抵偿所欠洛阳泰基公司部分工程款;河南通元公司从2004年11月8日放弃以上房屋所有权,该房屋所有权归洛阳泰基公司所有。

另查明,第三人刘可以现居住于涉案房屋。

庭审中,第三人韩荣彪称,新新家园小区3号楼是由韩荣彪施工队承建,洛阳泰基公司只是管理部门,没有参与工程投资和施工;2004年2月份,河南通元公司把涉案房屋给韩荣彪抵扣工程款,2008年,韩荣彪又把涉案房屋抵债给刘可以;涉案房屋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是因为当时房价很低,河南通元公司的副总孙少伟说公司有一笔账要收回来,如果钱能回来就给韩荣彪,不用房子抵工程款了,后来河南通元公司的钱直接被银行扣划走了,之后韩荣彪以祥懿公司的名义起诉了河南通元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但没有涉及涉案房屋,且涉案房屋的房款也没有从工程款中扣除,后祥懿公司胜诉;2005年,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拍卖涉案房屋,韩荣彪不同意,法院以房屋有争议为由没有拍卖涉案房屋。

第三人刘可以称:韩荣彪欠其15万元借款,将涉案房屋于2008年抵给刘可以,刘可以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入住。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河南通元公司于2003年9月10日出具的《“新新家园”房产抵偿工程款》、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