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孙德胜、明爱留等与阮继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鲁0832民初937号
所属地区:山东省梁山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2-25公开日期:2020-03-09
当事人:孙德胜;明爱留;袁某3;袁某1;袁某2;阮继斌;嘉祥县华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32民初937号 原告:孙德胜,男,196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

原告:明爱留,女,196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

原告:袁某3,男,198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

原告:袁某1,女,200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梁山县。

法定代理人:袁某3(系原告袁某1之父),住梁山县。

原告:袁某2,男,201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儿童,住梁山县。

法定代理人:袁某3(系原告袁某2之父),住梁山县。

上列五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丁阳善,梁山公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阮继斌,男,1979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

被告:嘉祥县华通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住所地济宁市嘉祥县。

法定代表人:蔡华兵,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住所地菏泽市。

负责人:李立辉,经理。

原告孙德胜、明爱留、袁某3、袁某1、袁某2诉被告阮继斌、嘉祥县华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立案。

原告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