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永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杨卫东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永康市人民法院案号:(2020)浙0784行审16号
所属地区:永康市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行政非诉审查
裁判日期:2020-02-24公开日期:2020-03-05
当事人:永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杨卫东
案由:其他行政行为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浙0784行审16号 申请人:永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永康市望春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项宗玖,局长。

被执行人:杨卫东,男,1972年2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

申请执行人永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9年7月10日作出永综执江南罚决字[2019]第61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杨卫东将非法占用的100.69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永康市江南街道仙溪源村村集体;2、责令杨卫东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00.6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对其中非法占用的35.89平方米基本农田,责令杨卫东限期治理,并恢复原种植条件);3、对杨卫东非法占用的35.89平方米基本农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50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伍仟叁佰捌拾叁元某毛(5385.5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对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治理并恢复原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履行;对责令拆除新建的房屋、处以罚款人民币5383.5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

永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9年7月15日送达给杨卫东。

杨卫东在规定期间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第1、2、3项的义务,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

永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0年1月16日经催告履行未果,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所作的永综执江南罚决字[2019]第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准予执行。

根据永康实际情况和永委办[2010]65号文件精神,“两违”拆除由镇(街道、区)实施。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