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建,男,汉族,1990年8月7日生,湖北省监利县人,初中文化,家住湖北省监利县龚场镇秦场村7-2号,现住洱源县。
因本案于2019年8月12日被洱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31日被洱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18日被洱源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审理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秦建犯危险驾驶罪一案,2019年12月4日作出(2019)云2930刑初178号刑事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秦建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审查上诉意见,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不开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19年4月13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秦建酒后驾驶云L×××××小货车行至洱源县茈碧线K0+200米处时,刮擦到行人杨双银,造成杨双银受伤。
经洱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秦建负事故全部责任,杨双银无责任。
经大理滇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秦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5.2Omg/lOOml。
原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秦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上诉人秦建称,血液乙醇定性定量鉴定意见告知程序违法,不能作为认定其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依据。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秦建醉酒驾驶机动车,并肇事,找人顶替未果的犯罪事实清楚。
有原公诉机关提供,经一审开庭质证、认证有效的接处警登记表、受、立案文书、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协议书、收条、各个环节的照片及上诉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案证明。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秦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民警电话通知秦建血液乙醇定性定量鉴定结果,属于有效通知,而秦建以在外游玩、家中有事为由,未及时到达办案机关领取文书,是属于秦建未依法履行应当接受、配合公安机关进行调查的法定义务,所导致的因时间关系未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