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杜长春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依法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下列义务:履行山民二初字第01156号民事判决书的义务。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焦作新区支行户名: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账号:特此通知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一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