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刘劲松,男,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梨树县。
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吉0322民初41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本金及利息425000.00元、案件受理费3230.00元、执行费6275.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劲松与申请执行人王文安自行达成和解协议。
申请执行人王文安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