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陈澄,男,汉族,1986年7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执行人:孙圳,男,汉族,1988年11月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申请执行人陈如贤与被执行人陈澄、孙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4民初21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判决确定:一、被执行人孙圳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陈如贤返还借款2475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2475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自2014年10月8日计算至被执行人实际履行之日止,若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超过年利率24%的,则按照年利率24%继续计算利息至被执行人履行债务之日止,分期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利息计至每期履行之日止);二、被执行人孙圳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陈如贤支付律师费用1万元;三、被执行人陈澄对被执行人孙圳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案件受理费7687元,由申请执行人承担641元,由两被执行人承担7046。
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两被执行人偿付2475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该案件执行案号为(2018)粤0304执40566号。
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孙圳的财付通账号内4422.62元,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而,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终结了该次执行程序。
2019年9月4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2018)粤0304执40566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之后,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恢复执行该案,案号为(2020)粤0304执恢704号。
经审查,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400000元。
被执行人亦向本院转入执行费